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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修改解读
分类:  时间:2018-09-10 统计:1442

8月28日,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之一”。

  本次修订《船员注册管理办法》是交通运输部贯彻国务院有关精神的要求,是落实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举措。

  修订后,实现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大陆)船员注册,为港澳台船员报名参加内地(大陆)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提供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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