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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修订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新规本月正式施行
分类:  时间:2016-09-19 统计:922

据悉,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2016年第68号令,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年第10号)作出修订,该决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中,共对20项内容进行了调整。其中,新规删除了原《规则》中部分条款,包括第三条第(十)项;第四条第(三)项、第(八)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新规强化了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责任与管理。如在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同时,原《规则》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八条分别明确规定,“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设施保安评估,也可以委托经指定的保安组织进行保安评估。”“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也可以委托经指定的保安组织制订。”在此次修订中,均取消了“委托经指定的保安组织”这一委托方式,保安计划制订只能由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制订,保安评估只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关键词:港口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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