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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布船舶燃油使用标准
分类:  时间:2016-05-30 统计:915

驻粤记者 龙巍

为推进广州市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广州市环保局发布了《广州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制定了广州市辖区内水域的船舶燃油使用标准,并决定对船舶排放采取控制措施。

根据通告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广州市行政辖区、广州港港区水域内航行的公务船、客渡船、珠江游船和港口作业船舶应使用硫含量≤0.035%的燃油;10月1日起,广州市行政辖区、广州港港区内航行的其他内河船舶应使用硫含量≤0.035%的燃油;自2017年1月1日起,广州市行政辖区、广州港港区内远洋船舶、沿海船舶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0.5%的燃油。

通告所称船舶是指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广州港港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所称船舶燃油是指船舶所载并用作其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任何油类。海事、环保、港务、工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监管,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依规查处。

通告还规定,广州市行政辖区、广州港港区水域的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按上述提及的时间节点向适用船舶提供符合标准的船用燃油,严禁供应不合格的油品,而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广州港港区内的船舶和码头具备岸基供受电条件的,且在不影响船岸安全的前提下,船舶靠港后应优先使用岸电。对于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广州港港区水域内行驶的船舶,将不允许使用焚烧炉。

关键词:广州船舶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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