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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域含硫燃油排放要求时间表
分类:  时间:2015-12-15 统计:692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推进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减少船舶在我国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交通部海事局签发了[2015]177号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经(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对国内含硫燃油排放控制区域的范围及执行时间表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定要求2016年至2019年排放限制区域内的硫含量要控制到0.5%以内,其中2016年及2017年为过渡年,2016年是要求有条件的港口实施硫含量低于0.5%的燃油(非强制),2017年要求核心港口靠岸停泊使用硫含量低于0.5%的燃油(强制)。2018年该政策过渡到限值区域内所有港口,2019年过渡到整个限制区域。

交海发[2015]177号具体条文如下:

1、自2016年1月1日起,船舶应严格执行现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关于硫氧化物、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排放控制区内有条件的港口可以实施船舶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等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

2、自2017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下同)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3、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4、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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